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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
作者:设备清洗专家    发布于:2016-04-16 14:59:54    文字:【】【】【

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二次供水设施涉及到饮用水的水量、水压、水质,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由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济南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万春、金庆祥 、张贡意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的水量、水压、水质及污染防治、储水设施、动力设施、清洗消毒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
  本规范不含利用活性碳、膜分离等技术对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深度净化处理的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规范。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J141-90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7051-1997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  语
3.1 二次供水
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形式。
3.2  二次供水设施
通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等方式来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的设备、管道及构筑物。
3.3  水池
贮存和输配水量的构筑物。
3.4  水箱
贮存和输配水量的开式容器。
3.5  水泵
由动力驱动使水获得能量而增大水压,输送和提升水的机械。
3.6 垂直分区并联供水
建筑物各竖向给水分区有独立增(减)压系统供水的方式。
3.7  垂直分区串联供水
建筑物各竖向给水分区逐区串级增(减)压供水的方式。
4   技术要求
4.1 建设要求
4.1.1  当公共供水管网的水量、水压不能满足用户要求时,应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4.1.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的二次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宜采用垂直分区串联供水的二次供水方式。
4.1.3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可靠的防倒流措施。
4.1.4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冻、防曝晒措施,屋顶水箱间应设防雷击装置。
4.1.5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道不应与非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二次供水设施的管道不得与排水管道、大便器(槽)、小便器直接连接,应采用冲洗水箱、冲洗阀和不小于0.3m 的空气隔断。
4.2 水量、水压
4.2.1  二次供水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绿化用水量、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道路广场用水量、公用设施用水量、未预见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消防用水量。
4.2.2  最不利用水点处的进口水压不应小于0.05Mpa,宜不小于0.10MPa。
4.3 水质及污染防治
4.3.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3.2  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其周围10m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4.3.3  二次供水设施与饮用水接触表面应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
4.3.4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安装消毒装置的位置。
4.3.5  二次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4 储水设施
4.4.1   储水设施应结构合理,布置得当,坚固光洁、不渗漏,饮用水水池应与消防水池分建。
4.4.2   水箱应单独设置在维护方便、通风良好、不结冻的水箱间内。
4.4.3   采用水箱供水,不宜采用混凝土水箱、钢板水箱,宜采用不锈钢水箱、搪瓷水箱、食品级玻璃钢水箱。
4.4.4   使用混凝土、钢板水箱的原有住宅,有条件的宜取消水箱或对水箱进行改造,更换为不锈钢水箱、搪瓷水箱、食品级玻璃钢水箱,或对水箱内防腐和增加内衬。
4.4.5   水池、水箱不宜采用浮球阀,应设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
4.4.6   水池和容积大于50m3的水箱应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可独立工作的两格。水池、水箱容积不宜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若容积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的,应设消毒装置。
4.4.7水箱高度一般不应超过3 m。当超过1.5 m时,水箱内外应设置爬梯。水箱内爬梯、支撑件及配件应使用不锈钢材料。
4.4.8   水池、水箱应设置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放空管、通气管、人孔。
4.4.9   水池、水箱人孔位置和大小应满足水池、水箱内部清洗消毒的需要,圆型的人孔直径应不小于0.6m , 方型的人孔每边长应不小于0.6m。
4.4.10  水池、水箱人孔应设有带锁的密封盖,密封盖材质应采用不锈钢、铝合金等不易被腐蚀的材料。
4.4.11  水箱应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 放空管应设在水箱底部,直径应不小于50mm。水箱底部应有一定的坡度,坡向放空管。
4.4.12   水箱出水管管口下沿距水箱底部应不小于0.1m。
4.4.13   水箱进水管下沿应高于溢流管上沿,距离应不小于0.1m。
4.4.14   水箱进水管与出水管,应采取相对方向设置,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4.15  通气管应安装微孔过滤器等避免水与空气直接接触的装置。
4.4.16   严禁设计、建设地埋或半地埋式水箱。
4.5 动力设施
4.5.1  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应设计为自动切换、交替运行。
4.5.2  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吸水管,吸水管管内设计流速应为1.0~1.5m/s。
4.5.3   水泵装置宜设计自灌式充水。如设计为上吸式,必须有可靠的引水措施。
4.5.4   水泵机组、管道及附属设施,应采取减震防噪声措施,其环境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5.5   除了无负压供水设备之外,水泵不宜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4.6  清洗消毒
4.6.1  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4.6.2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4.6.3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4.6.4  清洗消毒人员进入储水设施前,要做缺氧实验,若缺氧要进行通风。
4.6.5 清洗后应及时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6.6 清洗从业单位撤离现场前,应将设施现场清理干净,达到卫生要求,并将储水设施密封盖、通气孔等部位密封严密。
5  验  收
5.1   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按本规范实施验收。
5.2   验收程序:先按本规范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再到现场实际检验,最后出具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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